为助力安阳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顺利完成年度报告公示,确保信息填报规范、高效,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年报填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整理形成《“经营主体年报”常见问题解答》。内容涵盖年报时间、填报流程、注意事项及常见错误纠正等,旨在为经营主体提供清晰指引,避免因漏报、错报影响信用记录。请广大经营者及时、如实填报,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注:年报填报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逾期未报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答:2024年12月31日前,在安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需报送上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答: 方法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网址:),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后,登录并填报年报信息。
方法二:关注“安阳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服务大厅”→“年报直通车”进行填报。
答:先确认原来备案的联络员手机号码是不是当前持有的号码,保持信号良好,网络通畅。另外使用外省移动手机号会接收不到验证码,为防止无法按期完成年报填报,请及时变更为本省手机号码(移动、联通、电信均可)进行登录或者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
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凭联络员手机接收的验证码登录,不需要密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首页,进入“企业信息填报”页面,点击下面的“企业联络员变更”可自主进行修改,无需到登记机关办理。只要知道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原联络员的相关信息,即可线上自主更改联络员。
答:首先核实法定代表人信息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原备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错误情况,若信息不正确,也会提示联络员信息错误;若信息正确,再核实联络员信息是否正确;若不确定原联络员的信息,请咨询登记机关。
答:建议咨询对应的社保、海关、商务等部门。由于目前实施市场监管、社保、统计、海关、商务等“多报合一”年报,涉及相关年报事项问题,请具体咨询对应部门,具体联系方式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下方的“业务咨询与技术支持联系方式”查阅。
问: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时,点击“保存”,提示“企业基本信息暂存失败”,怎么办?
答:首先确定填报内容中不缺数字,要求是数字的栏目中也不能有空格或其他符号;再核实“企业主营业务活动”,该项填报的是企业的主营业务,不是经营范围,也就是经营范围的首项,建议填报简单明了。
答:年报基本信息填报时,选择“是”则需填写相应项,选择“否”则不需要填写该项。因此,没有网站的可以不填,但如果企业有网站经营,则必须填报。
答:出资时间分为认缴和实缴两种,认缴出资时间填写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章程中的认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时间填写资金实际缴付的时间,如分期缴付的,则填写截至报告年度12月31日最后一次实缴时间。
答:认缴出资额填写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章程中的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填写截至报告年度12月31日实际缴付的累计数额。
答: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应当具体按照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填写,纳税总额为企业全年实际缴付各类税金的总和,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属非独立核算的,资产状况信息栏可填写“0”。
答: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社保事项信息以及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失业人员人数、党建信息、商务和外汇等信息可由经营主体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答:点击“提交并公示”即可完成年报。完成年报后,建议用户退出账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如报送成功的就能查询到。有时因集中填报企业较多导致系统更新延迟,会24小时之后才显示,请稍后几天再查询。
答:已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发现错误需要修改的,须在当年6月30日之前,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修改,修改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6月30日之后,除特殊情况外,年报信息不得修改。因此,请企业务必谨慎核对各项数据,认真填写。
答:企业在存续期间都应填报年报。如果企业不打算经营了,请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不注销又不填报年报的,也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受到信用约束和罚款处罚。
答:是的。2024年度年报起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成员总额、剩余盈余分配总额”3个数据项纳入市场监管年报一并填报。
答: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基础上,2024年度年报起将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年报一并填报。
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往年存在“0值年报”问题的企业请务必认真客观填报年报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如发现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一系列操作失误和程序性错误,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也有可能导致司法效率的低下。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执法质量,以下将从多个方面分析常见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首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时忽视了表明身份的步骤。许多案件中,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现场检查时,没有及时向其出示执法证件,未向其表明身份。这一疏漏严重影响了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合法性与证明力。因此,执法人员应在执行任务时始终保持身份的明确性,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
其次,证据复制及核对程序也存在问题。在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在复制证据时没有进行必要的核对,且复制件上未经当事人确认的标注,如“经核对与原件无误”不符合规范。更为严重的是,某些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也未经授权加盖了此类字样。为了确保行政程序的严谨性,所有证据的复制件应当有提供方的签字确认,并且避免在文书上随意加盖未经授权的标章。
再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往往存在轻视或忽略的现象。部分执法人员未能充分听取并审查当事人的陈述材料,甚至认为其申辩无关紧要,进而忽略了法定复核程序。事实上,执法人员应当对所有的陈述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一些行政案件中,案件调查与立案的顺序出现了颠倒现象。有的执法人员在案件事实尚未明确时便开始调查取证,并在案件调查完成后再进行立案审批。这样一来,“立案”这一法律程序的意义被削弱,缺乏法律程序的严谨性。因此,执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先立案再进行调查,确保立案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此外,一些地方存在“先核准后审核”的做法。在办案过程中,部分机构先行请示领导审批处罚建议,再进行核审,导致核审程序和行政审批之间的界限模糊,违背了法定的程序要求。核审应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由独立的核审机构进行,确保每一项行政决定都经过严格审查。
送达方式的选择是行政执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应当根据法定条件严格执行,而不能随意简化程序。特别是在公告送达方面,执法人员需特别谨慎,确保符合所有法律要求。对于某些特定情形下的送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确保被处罚人能够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期限方面,执法人员应当特别关注法定期限的计算。不可随意缩短当事人申辩的时间,且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主动放弃申辩权,执法人员应当保存书面材料作为证据,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证据是决定行政决定合法性的关键。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未能收集完整的证据,或依赖单一证据做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应以充分、完整的证据链为基础,确保每一项处罚决定都建立在明确无误的事实和证据之上。
案卷的规范性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性与有效性。在一些案件中,卷宗材料的装订和文书的格式不符合标准,影响了案件的正式性和权威性。执法人员在制作案件卷宗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确保案件材料整齐、规范,以增强案件的可审查性和可追溯性。
在行政执法中,职权的合理分配尤为重要。执法人员应当清楚自己的职能范围,不得超越职权进行执法。各个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能时,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进行分工合作,但不能越权行使职能。此外,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也需要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确保执法行为的合规性与合理性。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是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基石。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细致入微地执行每一项程序,确保每一项行政决定都经过充分的证据支持和严格的法律审查。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法治行政,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的“互动交流-常见问题”栏目,会定期发布一些问答,内容涉及各种常见的劳动用工、社保相关问题,比如:
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该栏目共发布了33个问答,内容涉及:病假工资要按何地规定办理、公司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时怎办、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和开除处分之区别、职业资格取消后职业资格证书的作用、退休人员退休当年有无年休假、大学毕业生档案怎么办及离职后的存放、离职后能否要求原单位补缴养老保险、退休回老家时的养老金领取、从企业考上公务员后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60岁以上能否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就业技能培训、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年休假与探亲假能否兼得、养老保险断缴10年后的续缴、跨省就业时的社保合并、被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后去私企工作的社保衔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老家新农保与城镇职工社保均有交的退休时如何处理、参保人员退休后个体账户余额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异地转移接续、跨省异地就医的报销结算、“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的界定及异地就医备案、自己缴纳养老保险但不够最低15年年限可否一次性补缴、军人工龄可否算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工地高空坠落受伤几个月公司不给工伤认定能否自己或委托家属认定及认定时间限制、工地集体按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工期内受伤了怎么赔、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在国外工作可否在国内缴纳社保、劳动合同到期不打算续签若未能找到新单位,期间如何缴纳社保、公司要求员工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否则予以辞退等问题。
1.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病假工资按照哪里的规定发放?
劳动关系司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因此,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病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关于病假工资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可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执行。
2.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每月是多少?企业不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怎么办?
养老保险司:《中华人民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单位缴费比例各地略有不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8%。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有多种(具体情形可参阅《通知》和《条例》),其中《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即,受到开除处分被解除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多种情形中的一种情形。
职业能力建设司:2013年以来,我部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牵头组织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占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618项)的70.2%。同时,对地方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按规定要求由各地负责自行取消。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共包括140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为了做好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工作,我部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政策:持证者之前考取的职业资格取消了,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劳动关系司: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即可按照工作年限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即将退休的职工可以依法享受按照本年度退休前的工作时间折算后的休假时间。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人力资源市场司:大学毕业后,高校毕业生学生档案由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转递。工作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转递到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属于国有企业的,转递到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属于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或自主创业的,转递到单位所在地或创业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一般为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学生档案原则上转递到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离职并实现就业的,其人事档案根据工作单位性质按规定转递到新工作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就业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7.我25-35岁在自主创业未参保,35-45岁在企业参保。请问25-35岁之间的养老保险必须补缴吗?另外,离职后,可否要求原单位补缴社保?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应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因单位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诉,按法定程序要求原单位补缴。
8.我户口在农村老家,现在工作在外省某市,社保缴纳也在该地。请问如果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我的养老金领取地在哪里?领取金额该按哪个地区的标准计算?
养老司答:为妥善解决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已基本建立了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的机制。2009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66号),明确了实施范围、地区之间资金负担、累计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参保权益、待遇领取地的确定等政策。我部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经办规程,统一规范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经办操作流程,基本实现了“无论在哪里干,基本养老保险接着算”。具体到您个人的情况,建议详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66号)第六条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做出明确规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66号)第七条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9.在企业上班时缴纳了养老保险,后来考上了公务员。请问之前的养老保险应该如何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10.我是农村户口,今年62岁,请问60岁以上的人还能再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吗?
农村社会保险司: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如果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相关待遇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通过补缴保险费,取得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资格。请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具体政策和手续。
11.我是被征地(农转非)农民,已经50多岁了,从未参加过任何社保,请问我的社保怎么解决啊?
农村社会保险司:当前全国各省(区、市)都按照国务院要求,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请您到当地人社部门咨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如您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可按有关要求办理参保事宜。
职业能力建设司:目前,各地符合相关条件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都可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申请补贴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合格后,补贴将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个人银行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关于职业培训和培训补贴的具体办法,详情请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13.农民工在企业单位交的养老保险,到退休时是否能享受和非农户一样的待遇?
养老保险司: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等法律法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含农民合同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在企业单位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农民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同其他非农户参保人员一样,如果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工资福利司、劳动关系司:《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9号)第三条规定: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15.我以前缴过4年多养老保险,现在已经有10年没缴了,请问以前缴的可以计算吗?养老保险能续缴吗?
养老保险司: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等法律法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里所说的累计缴费,就是指缴费可以连续,也可以不连续。
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建立一个唯一的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不缴费的时候个人账户仍然保留着,再缴费的时候继续在个人账户中记录缴费信息。
所以,您以前缴过的4年养老保险不会作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仍然存在并按规定计息,今后也可以续缴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的数额和年限时间都是累计计算的。
16.我在深圳工作时交了社保,辞职后到成都,成都工作单位又办了社保,请问两个城市的社保能否合并?怎么合并?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66号),保证了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您在深圳缴纳的养老保险可以按规定转移到成都,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
您跨省流动就业时,由新单位或您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后,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办结有关手续。
17.我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被开除。之后又到私企工作并缴纳社保,请问我以前在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保能衔接吗?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出台前,部分地区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您的问题得知您参加的是各地区试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5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由各地区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国发〔2015〕2号文件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您的问题应由您参加原试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18.我在公司交了五险一金,在老家还交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我该怎么办呢?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4年,我部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19.我是已办理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医保卡已经不能在户籍地使用。如果在回家乡办事的时候有看病的需要,能不能再用这个医保卡?以后全国联网是不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您的提问得知您现在使用的还是医保卡,首先请您联系您的参保地及时申领社会保障卡,相关人社部门对有异地就医需求的人员将优先发卡,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
2016年12月8日,我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目标是:2016年底,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为实现这一目标,我部制定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案,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直接结算工作。目前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已经正式上线个省(区、市)已经正式接入国家异地结算系统,并且开通了部分统筹地区(地市)。
在实现全国联网后,如您的安置地已经开通上线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照参保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就可以直接凭社保卡在安置地住院就医,您仅需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其他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如您回家乡(参保地)看病,应按参保地的具体规定执行。
20.我老家在河北农村,在老家缴纳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就是一年缴纳100-1000元那种,子女缴纳了农村养老保险,父母到60岁就可以领取政府发放的养老金,我的问题是:
1.在老家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现在到深圳打工,工厂里也缴纳了社保。请问二者冲突吗?需要一直这么缴下去吗?怎么办?
3.若不能领取两份养老金,退休时的养老金应该按哪一个缴费基数发放呢?另一个缴纳的费用怎么办?会退吗?
问题1答复:您在老家缴纳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现已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和在深圳工厂参加的职工养老保险二者并不冲突,因为城乡居保是按年缴费的,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的。
若某一年度在没有稳定就业的情况下先行参加了城乡居保,后来有了稳定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也是可以的。
若您已经参加并连续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下一年度要暂停缴纳城乡居保费,但不用退保,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继续保留。
达到退休年龄时,若符合在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领取待遇的条件,可以申请将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领取养老金。
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关系转入城乡居保,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保计发办法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保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养老保险司: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死亡,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都可依法继承。
22.我父亲1968年生,户籍在四川达州,已在广东务工20余年,在广东揭阳市参保已有10年零3个月。
2014年换新工作,企业不予买社保,现拟自己去申请办理社保卡,自己续缴,结果说要满55周岁才能自己续保。本打算把社保关系转回四川渠县,结果渠县说在外省参保10年及以上的社保关系不能转入川内,而广东揭阳的社保却说可以。为社保的事,成日来回跑。请问有何解决办法,谢谢。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的相关规定,您的情况可以到四川省渠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异地转移接续。
23.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后如果又不想在异地报销了,可不可以转回当地报销?需要哪些手续呢?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规定,参保人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选择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式,并且外地就医时完成了直接结算,此次住院费用是不能再做退费处理,转回原参保地报销。
24.什么条件属于长期在异地居住?我多年在异地和子女租房住,办理了常住居住证,算不算长期在异地居住?能不能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社部发〔2016〕120号文件规定,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是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大多数地区只需要参保人提供居住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社会保障卡即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25.对于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不够最低15年的年限,是否可以一次性补缴?
养老保险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26.农民工在企业中断就业后,是否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如再就业,如何补缴中断的养老保险?
未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可按所在省份的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于中断缴费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司:国家历来十分关心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7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建立了军人保险制度,明确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实现了与地方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
对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之前退出现役人员的养老权益保障问题,国家政策也是明确的。2005、2006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主要政策是退出现役,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8.我在工地从高空坠落受伤,几个月过去了,公司不给我进行工伤认定。请问我可以自行去人社部门认定工伤么?家属可以代我办理么?认定有时间限制么?
工伤保险司: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9.我所在的工地集体按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我想问在工期里,受伤了怎么赔呢?能够享受正常的工伤待遇么?
工伤保险司: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覆盖项目使用的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专业分包公司等在内的所有职工。职工在工程建设项目受到事故伤害,可以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应待遇。
人力资源市场司:根据现行相关政策,灵活就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委托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超大城市除外)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国外工作但未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国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是,作为国际惯例,大多数国家普遍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必须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给予其国民待遇。因此,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如果工作国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时,为避免劳动者在派出国和工作国可能面临的双重缴费问题,世界通行做法是通过签署多双边社会保障协定解决。目前我国已与德国、韩国、丹麦等12国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其中,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西班牙8个国家签署的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已正式生效实施。根据上述协定约定,在我国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可以继续在我国参保缴费,不在缔约另一国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具体适用人员范围、免除险种、办理流程等信息,可以在我部门户网站服务之窗栏目查询。
32.合同到期后,不打算续签合同了,如果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单位,请问我如何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人员再次就业前,可以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以居民身份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3.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是人事岗,并约定工作地点。现在公司要求我同意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否则予以辞退。这样的情况,我可以不接受调岗吗?公司领导的口头辞退通知有效吗?
劳动关系司: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需要调整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者如果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能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因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这三种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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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我市将加快推动使用招生入学服务平台——“九江市入学一件事”阳光招生系统平台,通过赣服通“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入学平台”进行义务教育入学信息采集及学位安排,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报名、材料审核、录取“线上一网通办”。
根据省教育厅《江西省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5)实施方案》(赣教基字〔2025〕8号)和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义务教育入学高效办成一件事 实施方案》(赣教办字〔2024〕4号)等精神,义务教育入学一件事 已被列入高效办成一件事 2025年度重点事项清单。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全面提升我市教育服务效能,2025年,九江市教育局全面启动义务教育入学网上报名工作,并建设完善了九江市入学一件事报名系统服务平台。
市中心城区幼升小小升初第一次信息采集时间为6月23日至7月11日,第二次信息采集时间为8月1日至8日。家长(需与学生在同一户口本上)可登录赣服通(可通过三种方式登录: 微信登录、支付宝登录 、赣服通高效办成一件事),扫码或者登录直接进入报名系统,通过填写学生身份证号码,经过电子证照授权后,系统受理并自动核验学生基本信息,完成报名。
九江市中心城区初中阶段(初二年级 、初三年级)转学第一次信息采集时间为6月23日至7月11日,请学生家长在此时间范围内提交报名。错过第一次信息采集时间的家长可在第二次信息采集时间(8月1日至8日)内提交报名。
九江市中心城区小学阶段(小学二到六年级)转学以各区小学阶段转学时间为准,浔阳区内小学转学(含市直浔阳区内小学)第一次信息采集时间为6月23日至7月11日,第二次信息采集时间8月1日至8日;八里湖新区区内小学转学(含市直八里湖新区区内小学)信息采集时间为7月15日至8月15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学转学信息采集时间为8月16日至8月31日,请有转学需求的学生家长在信息采集时间内提交转学报名申请。
家长报名成功后,系统自动对学生户籍、房产等信息进行核验,经“系统自动核验、学校初审、教育局复审”三方联审通过后,报名状态栏会显示审核已通过,请等待录取字样。后期若无信息更改,家长即可在赣服通入学一件事系统中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书预计8月中下旬发放。
平台最终报名结果,以报名时最后一次提交的信息为准,请仔细核对所填报的信息是否正确。如有误,可在报名时间截止前登录平台进行修改。报名时间截止前,家长修改信息不受操作次数限制。报名时间截止后,平台关闭或审核已通过, 家长无法再进行信息修改。如需修改,请家长带上证件前往考试中心修改。具体操作流程: 进入报名系统后,点击进度查询,进入进度查询页面,点击修改信息,进入修改。
家长可通过赣服通进入招生平台查看所绑定学生的录取学校。录取结果也将通过短信发送至家长注册手机号上,请家长及时查看手机短信,保持信号畅通。
如果错过了报名时间,可查阅报名学校所在县(市、区)招生入学方案有关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学校补充登记信息,由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后再进行统筹安排。
一是可以向当地县(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咨询:浔阳区教育局8224436(长虹大道66号浔阳区政府大楼内)、开发区教育局8371036(浔阳西路232号社会发展局(疾控中心内)) 、八里湖新区教育局3906298(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大楼内)、濂溪区教育局8170583(濂溪区新政府大楼内);二是可以向九江市教育考试中心中招科(办公楼一楼咨询,联系电线; 转学咨询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8221353,8110788(九江市民服务中心西附楼四楼C405)。
根据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要求,我市各县(市、区)幼升小 、小升初的学区范围将会在暑假期间陆续公布,详见各县(市、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方案和具体公布时间。
根据省信息中心及政务数据交换平台相关要求,为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避免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系统查询和使用电子证照相关数据前需要经用户刷脸授权。由于入学报名申请材料包含学生及监护人相关个人信息。因此,在查询学生户籍、房产等相关信息时需要用户刷脸授权。如因极特殊原因无法刷脸授权请携带相关材料到现场办理。
报名学生本人或其同户口本家庭任意成员(已办理二代身份证的任何一人均可)可以登录报名系统进行授权。少数特殊家庭需要修改监护人需由学生父母本人刷脸授权。
登录报名系统首页,点击电子证照授权按页面提示完成授权。一般情况下您无需勾选长期授权,勾选长期授权后再次授权系统不会提示刷脸操作,总是默认授权成功。是否选择长期授权根据您的操作习惯而定,不影响操作结果。
领取电子证照主要是便于后面报名时更加方便快捷,如您是江西省户籍则需要领取居民电子户口簿凭证,如非江西省户籍则无需操作。如您在本地区有房(不动产),为了便于后续报名操作建议领取不动产证照,无房的则无需操作。如您在赣服通亮证照里面没有查询到你报名所需要的房产,可以到报名时间进入系统进行报名,查询看是否有你报名所需房产,系统所对接的数据相对较全。如您的房产性质是公租房、直管公房无需通过亮证照去领取绑定。
一是2016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是房产证,请携带房产证、土地证、契税证明和身份证,房产所有者本人赴市、县政务服务中心的不动产窗口办理合证业务。
二是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的不动产权证信息错误,请在工作时间拨打或8577376,并提供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
一是在证照下发点击证照信息一键刷新, 等待1分钟后重新查看;二是新办理户口迁移业务的,因省市数据交换和安全设置,一般需3个工作日后才会同步。三是上述两种情况仍未更新的,请在工作时间拨打或8577376,并提供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
在租屋辖区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后6个月可办理居住证,大专以上文凭可按人才绿道3日内办理。但并不是所有派出所都能出具电子版居住证,一是请在工作时间拨打或8577376,并提供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二是可在教育入学系统拍照上传。
省卫健部门仅提供了2016年6月份以后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数据。小升初无需该证,幼升小报名如缺失该证,请在工作时间拨打 或8577376,并提供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特殊情况确无数据的可在教育入学系统拍照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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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21日电 外交部领事司21日发布单方面免签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答:文莱、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马来西亚、瑞士、爱尔兰、匈牙利、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新西兰、澳大利亚、波兰、葡萄牙、希腊、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挪威、芬兰、丹麦、冰岛、安道尔、摩纳哥、列支敦士登、韩国、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黑山、北马其顿、马耳他、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日本、巴西、阿根廷、智利、秘鲁、乌拉圭(巴西、阿根廷、智利、秘鲁、乌拉圭自2025年6月1日实施)43国持普通护照人员来华经商、旅游观光、探亲访友、交流访问、过境不超过30天,可免签入境。
问:中国边防检查机关是否及如何核查来华事由?入境时除护照外是否需携带其他材料?
答:来华事由符合免签政策规定的经商、旅游观光、探亲访友、交流访问或过境的外国人,经中国边防检查机关依法查验准许后入境;对来华事由与免签政策规定事由不符或具有其他法定不准入境情形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将依法作出不准入境决定。建议携带邀请函、机票酒店订单等与来华事由相符合的证明材料。来华工作、学习、采访报道等人员不属于免签范围。
答:外国人需持有效普通护照来华,有效期须满足在华旅行需要。持旅行证、临时或紧急证件等普通护照以外证件的外国人不适用免签政策来华。
答:单方面免签适用于所有对外国人开放的海陆空口岸(法律法规或双边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乘自备交通工具来华,还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自备交通工具进出境等手续。
答:符合免签来华条件的外国人,无论是参加旅游团组,还是个人旅游,都可适用免签政策入境。
答:外国人如拟在华停居留超过30日,应事先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与来华事由相符的签证。如适用免签政策入境后因合理正当事由需继续在华停留的,应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停留证件。
问:是否可以多次入境,对入境时间间隔是否有要求,是否有免签次数、总停留天数限制?
答:外国人如符合免签来华条件,可多次适用免签政策来华,目前对免签次数、总停留天数暂无限制,但应注意不得从事与入境事由不符的活动。
为帮助家长们更好地了解政策、顺利完成孩子的入学报名,西湖区教育体育局精心整理了18个常见问题,并给出详细解答,具体如下:
为便于家长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我区2025年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总体稳定,操作层面基本延续往年做法,信息采集时间再次提前,初中于6月30日-7月4日进行信息采集,小学于7月7日-7月11日进行信息采集。
双(多)胞胎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捆绑进行“阳光分班”。7月19日-7月21日,双(多)胞胎家庭家长在“入学平台”查询“入学报到通知书”,进行确认报到的同时,可同步在“入学平台”中确认是否捆绑进行“阳光分班”,未进行线上绑定的双(多)胞胎家庭,默认为不捆绑进行“阳光分班”。
户口簿、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居住证、租房备案等材料认定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户口簿、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拆迁协议及其他有关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居住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时间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
小学阶段,一套房产在六年之内只作为一个家庭适龄儿童入学依据;初中阶段,一套房产在三年之内只作为一个家庭适龄少年入学依据。如:一套房产在2025年9月用于一个家庭就读小学,则在2031年9月可用于另一家庭就读小学;一套房产在2022年9月用于一个家庭就读初中,则本年度可以用于另一家庭就读初中。初中和小学学位占用互不影响。
2.家庭与祖辈的共有房产,在学生家庭本身无单独房产或无家庭共有房产的前提下按照学生家庭房产予以认定;
3.家庭与非直系亲属的共有房产不予认定,如:某房产为爷爷+学生本人+学生堂兄弟共有,不予认定;
4.学生亲兄弟姐妹名下共有房产,如产权人均为未成年视同学生家庭房产予以认定。
1.购房合同在2025年6月30前(含),以交房入住为前提,提供交房通知书、购房合同,契税、维修基金、水电气发票,该购房合同享受与不动产权属证明同等的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2.原定交付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前(含),因房地产开发商原因导致延期交付的,在缴清契税的前提下,经“入学平台”核验通过,该购房合同享受与不动产权属证明同等的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家庭有多套房产的,可自主选择一套家庭单独或家庭共有房产就读;家庭多套房产均与祖辈共有,按照实际居住的房产以第四类生源安排就读。房产一经提交,不得更改。
我家大儿子(哥哥)名下有一套独立房产,小儿子(弟弟)可以用这套房产作为入学依据吗?
哥哥已成年(年满十八岁),这套房产不能作为弟弟的入学依据;哥哥未成年(未满十八岁),这套房产可作为弟弟的入学依据。
1.原始村民的子女入学。需依据其安置房屋所在社区(村)提供的原始拆迁分配底册和拆迁安置协议,通过社区(村)、街道、学校以及教育体育局四级联合审核确认无误后,享受与不动产权属证明同等的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2.买卖安置房入学(南昌城区无房产)。买卖的安置房不享受与不动产权属证明同等的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请买房人提供安置房购买协议、购房发票、水电气发票,依据买房人户籍确定生源类别(买房人户籍是南昌城区,为六类生源;买房人户籍是南昌城区以外户籍,为七类生源。)
3.租赁安置房入学。租户为南昌城区以外户籍,以居住证为入学依据;南昌城区户籍(含新建区、湾里管理局)提供租赁安置房所在社区(村)出具租赁证明,生源类别为统筹类。
我的居住证、租赁备案合同在2025年6月1日到期,2025年6月可否用于申请学位?
居住证、租赁备案合同到期后应该及时续办,同一地址的居住证、租赁备案合同续办后可接续计算;到期未续办的不作为有效入学依据。
我未办理居住证、租赁备案登记,但我在西湖区也有营业执照,交了一年社保可以安排就读吗?
营业执照、缴纳社保不作为主要入学依据,请家长及时办理居住证、租赁备案登记。
父母、学生本人办理居住证均可,如父母、学生均办理居住证的情况下,优先提取学生居住证信息。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时间将安排在公办学校信息采集时间段内,随机派位时间由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根据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以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有关规定,有入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需求的家长均需通过“入学平台”进行报名。所有变相的招生行为都是违规的,所谓的私下预录取也是无效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律通过电脑随机派位确定录取资格。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经“入学平台”报名即录取。西湖区将加大查处力度,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违规招生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家长要注意甄别以“提前录取”“借读”“旁听”等名义牟利的行为,此种情形无法取得该校学籍,将不得在南昌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校不需要随机派位直接录取的,或者随机派位被录取的,可以不去吗?空余出来的学位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招生对象吗?
根据入学政策,以任何形式被民办学校录取但放弃民办学校录取资格的,由教体局按照统筹类别生源安排入学。该校所产生的空余学位自动核减,不再进行补录。
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由教体局根据学区划分和生源类别安排入学。
双(多)胞胎家长报名民办学校时,需分别给双(多)胞胎学生选办学校报名,报名成功后,若双(多)胞胎学生选择同一所民办学校,默认为捆绑报名。捆绑报名后,若派位中签,则双(多)胞胎按实际捆绑人数同时录取,若未派中,则同时不予录取。若双(多)胞胎学生选择不同民办学校报名,则默认放弃捆绑报名。
为普及法律通识,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法通识》栏目,以法院人专业的视角梳理、解答日常生活中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在现代商业社会的舞台上,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稳定运营与发展离不开股东出资这一重要环节。股东出资不仅是公司资本的来源,构成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石,更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重要保障,对公司的存续和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随着新《公司法》实施,股东出资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会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新变化、新风险,处理不慎便可能引发纠纷,这不仅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还可能引发股东之间的矛盾、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本期《法通识》将深入剖析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10个常见问题,对相关法律要点进行解读,以期提供有针对性的实用指导。
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情形下,其基本流程环节可用以下示意图来概括展示:
伴随着股东出资的各个流程环节,可能还存在各种风险。根据流程节点来看,有以下方面值得注意:
为充实公司资本、提高资源配置,近年来公司法实践中对股东出资形式采取逐渐放宽的态度。新《公司法》明确股东可用于出资的财产形式有6类,即货币出资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5类非货币财产出资。2025年2月10日实施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还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针对货币出资,可以使用我国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使用外币出资,并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金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 三是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此类财产例如不可买卖的文物、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
➣ 四是出资人应当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如果出资人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且同时满足《民法典》第311条的条件,公司可以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在原始设立的情形下,善意的判断应以其他发起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资人对出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为标准);
在时间节点上,估价并非以公司设立时或出资期限届满时为基准点,而是应以非货币财产实际交付给公司的时间点为准,且这一节点亦为财产贬损风险由出资股东转移给公司承担的时间点。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出资人不承担财产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贬值的责任。
在价值评估上,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高估会导致虚增公司资本,损害债权人利益;低估则会损害股东利益,还会导致税收的流失。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法院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承担评估作价的机构需注意,如果提供虚假材料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因其评估结果、验资或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需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过错推定的赔偿责任。
从过去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都明确股权和债权可以出资。新《公司法》新增股权和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回应了长期以来的实践需求。
确保债权的真实性,避免出现虚假债权出资的情况。实践中,串通虚构债权较为常见,针对这类情形,可以参考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民法原理,如果公司因合理信赖虚假债权外观而接受出资,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债权虚假,债务人则不得对抗公司请求其清偿相应债务。
关于股东债权与股东出资义务能否相互抵销,需要根据公司是否正常经营、是否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等资信状况,并综合考虑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等因素加以判断,避免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此外,债务人的资产状态、支付能力及履行的意愿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出资债权的实现,为了避免出资债权存在不可实现的风险,可以采取特别约定的方式对出资股东的权利进行适当限制。
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认缴期限作出了原则上五年限期的规定。在具体如何确定股东出资期限时,需要结合公司登记设立时间作以下区分:
(1)2024年7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对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如何“逐步”调整至规定的期限以内,设置了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即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对于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如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在30年以上、公司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等情形),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公司及其股东应当配合提供情况说明以及相关材料。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如果公司拒不调整,对于其登记或备案申请,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办理设立登记或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及备案。
(2)2024年7月1日后登记设立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2条
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除了需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以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既包括因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还包括公司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权进行催缴、失权等带来的损失。
需注意的是,虽然本次修法删去了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但如果股东在公司章程或者合同中约定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还应当对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则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1)连带责任情形限于公司成立前未按照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作为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两种情形。
(2)连带责任范围限于“设立时应实际缴纳的出资但出资不足的部分”,不包括对设立时认缴但在公司设立后才需要实缴的出资。
(3)连带责任主体限于“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不包括公司设立后受让股权的股东及增资加入的股东。
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确保公司资本充实。董事会如果未履行核查或者催缴义务,那么“负有责任”的董事需要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这是一种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因此应按照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刑法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已缴纳的出资抽回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构成该行为的前提是公司已成立,股东出资已成为公司资本, 股东依据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出资也已到位。在行为要件的具体认定上,一方面,需满足以下形式要件之一:
另一方面,还需要满足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若仅满足形式要件,但不满足实质要件,则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违背了法定资本原则,侵害了法人独立财产权,危害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其性质应为侵权行为。因此,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举证时应按照侵权关系的证明标准(即侵权行为、结果、过错和因果关系)展开。
需注意的是,在赔偿责任承担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既包括因抽逃出资占用公司资金造成的利息等占用成本,也包括因抽逃出资后公司资产不足错失机会利益、陷入经营困境等产生的损害。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当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3)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4)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新《公司法》建立了全面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加速到期的节点不再局限于达到破产标准。根据新《公司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己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对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明确作出了规定。因此,该规定施行后,债权人无需就公司具备破产原因进行举证,客观上加强了对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对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应同时满足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三个要件,并以到期债权经过催讨后无法完全清偿的事实状态为判断依据,包括公司经催讨仍未清偿、经强制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等客观状态加以判断。
股东可以在未届出资期限时进行股权转让,但发生纠纷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对于2024年7月1日后发生的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2)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而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例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公司无力清偿负债情况下,以明显不符常理的交易条件(包括明显不合理的对价,未交付公司公章、营业执照以及资产等事宜),向明显不具备缴纳出资能力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如果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虽负有债务但无证据证明股权转让时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且受让人也不存在明显缺乏缴纳出资义务能力的情形,该股权转让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不能认定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时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股东转让股权并未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应承担出资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了失权制度,有利于保障公司资本充实,保护债权人利益。股东失权指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按规定向股东书面催缴出资并可载明自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1)适用的条件是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缴纳出资,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
(2)决定机关上,股东是否失权由董事会决议,以公司名义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书面催缴书可以采用纸质方式,也可以采用电子方式。
(4)股东失权的范围限于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除非完全未缴纳出资,否则不及于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
(5)对于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经减资后注销。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6)救济方式上,股东对失权通知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应以公司作为被告。需注意,此处规定的是“收到失权通知之日”而非“通知发出之日”。超出法定起诉期间的,股东还可以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就失权的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2015年5月22日,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就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安排正式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我会配套规则《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并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我会对外公布了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2024年12月20日,我会修订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根据《管理规定》,我会对常见问题解答进行了更新。
1、互认基金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该规模要求是申请时点要求还是延续性要求?
答: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2亿元资产规模要求主要指申请时点的规模,同时,我们也会考虑过往一段时期的规模情况。
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互认基金持续满足资产规模等资格条件,当出现资产规模等不满足条件的情形时,应当依法履行报告程序,并采取暂停内地销售等措施。重新符合条件的,应当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再行恢复内地销售。
2、如何理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的“互认基金管理人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机构,但获转授机构与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且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情形除外”的规定?
答:香港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互认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在香港运营、持有香港证监会相关牌照的投资机构,或者是转授给在香港之外与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的关联机构(“同属一个集团”指的是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并要求获转授集团关联机构应受到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所监管。
香港互认基金聘请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没有地域限制,但应当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约定。
3、《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互认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请问对重大处罚如何认定?
答:在香港互认基金注册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如实披露最近3年内或自成立日起是否曾受过香港证监会的任何处罚,中国证监会可就“重大处罚”的认定征求香港证监会意见。
4、《管理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基金的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请问有何具体要求?
答: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应为整合了历次修订的、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最新、完整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该版本应由基金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签字确认,或由基金管理人签字确认且提交相关承诺函。
5、《管理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请问有何具体要求?
答: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应为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编制并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最新版本。同时,提交的招募说明书应补充以下内容:
(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6、香港互认基金在产品资料概要和(或)内地补充招募说明书中应披露哪些风险?
答:准予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的产品风险一般会在香港销售文件中列出,该部分风险揭示内容同样应出现在提供给内地投资者的招募说明书中。香港基金管理人除确保内地投资者与香港投资者获取相同的风险揭示内容外,还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内地投资者充分揭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答:需要正式签署。正式签署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代理内容、双方职责与权利义务、协议到期或者合作终止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的方案。
8、《管理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注册申请材料包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请问法律意见书有没有规范要求?
答: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遵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3号)等法律法规。
答:应当使用简体中文。香港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香港互认基金的,应当承诺并证明中文翻译与其他语言版本一致,且具有同等效力。有关申请文件及销售文件的简体中文翻译应当符合内地金融市场的习惯用语。
12、基金互认初始阶段,中国证监会对每家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互认的数量是否有限制?
答:《管理规定》未对每家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互认的数量作出限制,原则上符合条件的香港基金均可按程序申请互认。建议市场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申报。
答:香港互认基金发生变更应遵循香港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变更应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或履行有关程序后方可生效。变更生效之后,相关变更资料需提交中国证监会。
按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互认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发生重大变更的,香港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活动,并重新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中国证监会可就“重大变更”的认定征求香港证监会意见。
14、中国证监会对香港互认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工具有无特殊要求?如何理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中的“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具体标准?
答:根据《管理规定》,香港互认基金类型应当为常规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类型。符合互认条件的香港互认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工具的,应当符合香港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契约或公司章程约定。
“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指的是香港互认基金投资于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答:原则上,内地与香港投资者应获得公平一致的对待。因此,按照香港法律法规面向香港投资者的公告,也应同时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同时,任何提交给香港证监会的产品公告也需同时提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按照合理程序,确保内地与香港投资者同时获得公告。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公告应当使用简体中文。
香港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管理规定》第八条要求,将应予披露的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或者基金代理人的网站等媒介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内地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同时,参照内地基金的报告及披露惯例,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为开辟了香港互认基金专栏,为香港基金管理人提供集中展示香港互认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平台。因此,香港基金管理人除依照《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可以通过前述网站向投资者集中披露互认基金相关信息,香港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答:基金互认安排没有改变互认基金遵照相关监管法规以及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答:在内地与香港同是工作日的情况下,跨境销售的互认基金份额才可开放申购赎回,但不得影响互认基金在原地区销售时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18、《管理规定》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此前的50%放宽至80%,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80%,香港互认基金经注册后在内地持续销售的过程中,若该基金在香港遭遇赎回,导致该基金在内地的份额占比被动超过80%,此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怎么做?对于《管理规定》实施前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上限是50%还是80%?
答:按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对申购赎回数据进行监测及预警管理等措施,确保持续满足内地销售占比的要求,例如,当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占比接近80%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管理和控制,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当出现问题中所述被动超标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对于《管理规定》实施前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上限也放宽至80%。
19、内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香港互认基金代理人,是否可以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
答:境内现有法规并未就内地基金管理公司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
20、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时,内地基金销售机构、代理人、香港基金管理人之间如何交换基金交易申请及份额确认数据?
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及《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委托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与销售机构进行数据交换,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内地代理人与香港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数据交换,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21、互认基金内地代理人能否与其他销售机构直接签署销售协议?如何确定销售费用?
答:按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内地代理人办理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协议签署,管理人自行签署销售协议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内地代理人能够履行相关职责。
内地代理人接受委托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签署销售协议的,应当依据代理协议、基金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参照内地基金销售相关法规,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协商确定销售费用。
22、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内地就其互认基金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培训,是否需要事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牌照?
答: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内地仅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代理人提供互认基金产品培训的,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牌照,但不得直接面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
23、香港互认基金内地销售时,香港基金管理人或者内地代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哪些数据、如何报送?中国证监会是否会对香港互认基金分配专门代码?
答:按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代理人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监管报告等事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领取互认基金注册批复当日,应当委托内地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香港互认基金产品基本信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持续销售过程中,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内地销售日报、月报及暂停销售情况等监管数据。
内地基金业务数据实行电子数据传输,基金代码是基金身份识别标识。香港互认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其管理人或者内地代理人可向中国资本市场标准网(网址为)申请基金代码。
答:根据我会与香港证监会确定的共同标准,基金类型应按原地区法律法规确定。互认实施初期,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扩大的原则,互认基金类型从运作成熟、简单透明的产品做起,实施一段时间并积累一定经验后,可逐步扩大和丰富互认基金产品类型。
25、内地互认基金为香港投资者新设一类份额,是否需要得到中国证监会的事先批准?
答:内地互认基金为香港投资者新设一类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并就新设份额事宜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向基金投资者进行披露。
26、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如何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涉及相关扣税事项时,内地基金管理人在向内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数据方面有何要求?
答: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内地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办理份额登记数据备份。涉及相关扣税事项时,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日通过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互认基金证券账户、互认基金代码及香港地区份额代码、互认基金香港地区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比等数据,以用于证券市场投资计税处理及日常监管。具体数据接口及规范请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相关文件。
27、内地基金通常按照持有期限长短适用不同赎回费率,但香港基金通常不收取赎回费或者适用固定赎回费率。请问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赎回费如何计算、收取?
答:内地基金可以通过单设一类份额等方式面向香港地区投资者销售,适用固定赎回费率,并依法计入基金资产。
28、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时,中国证监会是否会对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分配销售机构代码?内地互认基金是否申请相关基金代码?
答:内地基金销售数据实行电子数据传输,销售机构代码是机构身份识别标识。内地互认基金香港销售机构可以向我会指定机构(中国资本市场标准网)申请销售机构代码。内地互认基金如采取新设一类份额在香港地区销售的,也应当向中国资本市场标准网申请基金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除必要的印刷、邮寄的成本费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人 收取其他费用与有关规定精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规定,由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关于您提到“招标代理要求获取招标文件需支付300元的费用才可下载”的问题,建议您向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反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您问题中提到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项目勘察与设计招标相关工作。若工程建设工期紧迫,需提前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可先行单独就勘察设计招标事项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第(十)点有关规定,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令第39号)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六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或者授权的其他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4〕161)第八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列入《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该办法第九条对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做了规定。同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11号)第二点要求,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应进必进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目录制定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目录内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平台。 您方提到的电厂及码头项目若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第二条规定情形,需要依法进行招标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第(十)点有关规定,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令第39号)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4〕161)第八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列入《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该办法第九条对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做了规定。同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11号)第二点要求,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应进必进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目录制定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目录内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平台。 您方提到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咨询服务类项目,若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规定情形“(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需要依法进行招标的,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您所述项目需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11号),对《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平台,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在闽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住房公积金,大家都了解多少呢?缴存职工在公积金缴存、使用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问题?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可由转入单位经办人携带《转移职工汇缴清单》、单位公章或财务章至营业部办理同城转移业务。
借款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本地、异地缴交时间合并计算,突击一次性缴存6个月的,不得批准贷款)。持“楚才卡”A卡、B卡的高层次人才,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次月起可申请贷款。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年利率分别为5年以下(含5年)2.35%,5年以上2.85%;购买二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年利率分别为5年以下(含5年)2.775%,5年以上3.325%。
1、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离职封存满半年,提取的同时应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缴存职工在本地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额。